雷风恒则感情 雷风恒感情成败

雷风恒则感情

文/洛水钟鸣

(识局微信公共账号zhijuzk)

估计在很多人看来,这篇文章已经在“伤害民族感情”了。但既然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修订草案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,我发表一点意见,应该还算合法吧。

关于这次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修订草案的争议,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四条第二、三款: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……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、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、标志的; 制作、传播、宣扬、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; ……

应该说,设计这些条款的初衷是好的。你看那在寺庙里供奉侵华日军甲级战犯牌位的,那在公开场合公然发表辱华言论的,严重伤害咱的民族感情,这些人,要是不好好给他点颜色瞧瞧,他岂不更蹬鼻子上脸。

要给他颜色,就要有法可依。修订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应该就是为了给惩治这些行为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。

但问题是,“伤害民族感情”这件事本身,却并不清晰。“感情”毕竟是个主观概念,中华民族十几亿人,咱以哪个人的感情为标准呢?

你可别说大家的民族感情应该是一致的,这确实该是一致的,但涉及具体问题,就未必一致。比方说,你可能认为公开穿和服就是伤害民族感情,而我觉得这只是个人的穿衣自由;又比方说,你和我可能都认为公开穿西装不伤害民族感情,但有人就会说这也伤害。

真碰到这种情况,咱仨谁听谁的?这还只是三个人,要是放大到全国,不得吵翻了天。

当然,肯定有人会说,不要夸大其词、危言耸听,穿西装和穿和服能比吗?但说这话的人,本身就是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代替了法律的稳定性内在一致性

你认为不能比,但有人认为能比啊。你可能只觉得穿和服伤害民族感情,但认为吃日料也伤害、看日漫也伤害、开日系车也伤害、甚至学日语也伤害的,同样大有人在啊!

这就麻烦了。法律跟别的东西不一样,它不能过于依赖执法者的主观,那样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,从而损害法律本身的尊严。

还是那个例子,某个地方的民警,抓了一个公开穿和服的女子,而另一个地方的民警,也看见了穿和服的女子,却没抓,他俩谁做得对?他俩肯定都认为自己做得对,但到底谁对,没人说得清。

因为这个问题的根源仍然是,每个人对“伤害民族感情”这件事的判断标准不一样。

更麻烦的是,“民族感情”还不是一成不变。比方说,过去有段时间,中日之间比较友好,所以穿和服并不被认为是“伤害民族感情”的。但现在已经有很多人这样认为了。

那么,再过一段时间,如果中日之间的关系继续恶化,吃日料、看日漫、开日系车这些行为,会不会也变得“伤害民族感情”?

说极端一点,面对同样的法律、同一个法条,如果今天吃日料合法,明天吃日料就不合法,民众可就真无所适从了。

这还只是一个小情况。如果将来极端情绪更加高涨,所有外国元素都被相当一部分人认为“伤害民族感情”,难道天津五大道、青岛八大关,甚至上海外滩和广州沙面,它们的存在都违法了?毕竟这些都曾是“租界”,说它们伤害民族感情,完全说得过去。

万一真到了那天,咱该怎么办呢?拆了它们?还是把那些曾经打卡游玩的人都抓起来?

当然,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非常非常小,但并非小到可以忽略不计——立法时尤其不能忽略,因为我们要维护法律的稳定、权威、可持续,就必须考虑它可能存在的漏洞。

也就是说,法律至少应该写得更明白一些,比如列出“伤害民族感情”的具体情形。否则,各个地方的执法部门都只能凭着自己对这六个字的主观理解去执法,一旦出现各地执法标准不一致的情况,反而会制造对立、制造混乱,甚至让人人自危,这就违背立法的初衷了。

民族感情,一定要珍视、要维护,但民族感情本身不该过于敏感和脆弱,“伤害民族感情”更不该是大家发泄生活中不如意情绪的幌子。就像我们常说勿忘历史,这肯定对,但勿忘历史也不是永远沉浸在历史的屈辱和伤痛中,这种情绪不是健康的民族感情。

自豪而不自大,敏锐而不敏感,这才是民族感情该有的样子。希望立法能促进这样的民族感情,而不是起到反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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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21) 5036 2007 (武主任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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